您好,欢迎光临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网站! |
会员注册登陆
  • 用户名:
  • 密    码:
  • 入会申请
协会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章程 >
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英文全称:Hangzhou Arts Association,缩写HA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杭州市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登记)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行业诚信经营。
(三)协助政府进行艺术品经营行业的管理,为社会、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调作用,营造行业团结和谐的氛围。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杭州市文化馆三楼(下城区朝晖公园西北侧文昌巷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在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指导下,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程序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标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国家或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二)行业代表: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行业在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同意,协调会员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经有关部门同意,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代表行业或会员进行调查、应诉和诉讼;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行业服务:建设会刊、网站等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等,开展咨询服务,做好政策、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开展行业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促进艺术品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组织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职业资格、鉴赏收藏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建设协会经营性实体,不断壮大协会实力,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四)行业协调:经有关部门同意,协调本协会与政府、国内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有关事宜。
(五)授权委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鉴别鉴定,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评比、公信证明等工作;完成政府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一)从事艺术品经营、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合法企业,以及与艺术品经营、生产相关的科研、文教院所(机构),文化创意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从事艺术品经营、生产、管理、科研、教育等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技术人员,以及热心支持促进我市艺术品经营行业发展的个人,均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艺术品行业的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协会的会员大会,参加行业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议案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获得本协会出版
的刊物及有关资料。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艺术作品等在协会的刊物上优先发表;
    (六)提请协会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名誉会员享有(一)(三)(四)(五)(六)(七)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遵守行规行约,诚信经营;
(四)按期缴纳会费,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七)协助协会解决会员间及会员与其他机构间的争议与问题;
(八)在协会组织、协调下,协助其他会员解决经营管理、科研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九)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应予以退会或除名。
(一)自行停止经营或转产,脱离了本行业;
(二)两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
(三)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履行会员义务两年的;
(四)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三)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五条(一)、(二)、(三)事项做出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时间:2014年5月15日 地点:杭州湖光饭店会议厅,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6号)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