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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艺术品行业标准

时间:2016-04-18 16:29 来源:未知 浏览:

杭州市艺术品行业标准
(本标准2016年4月15日经会员大会通过,现在本协会官网公示15天,请全体会员对“标准”再行审议修改,以便定稿后向杭州市标准计量机构申报)
 
第一章 总则
杭州市艺术品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根据文化部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
《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中提出:“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根据《办法》总则中第四条“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浙江省艺术品经营行业协会提出的“诚信、自律、维权、发展”八字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基本原则,以依法经商、诚信经营为行业发展之本。
本标准系杭州市艺术品行业经营的基本要求,任何杭州市地区内的艺术品经营单位(个人)的艺术品经营行为均应遵照本标准。
本标准由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归口。
本标准由杭州恒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六通拍卖有限公司、杭州神畅画廊、杭州东街6号艺术空间等单位,席挺军、季维辛、柳献生、羊惠民、胡彥奇等人起草。
 
第二章 行业经营内容、行为规范、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艺术品,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第二条 本标准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及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实际情况,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拍卖;
(三)进出口经营;
(四)字画裱糊、镜框装帧、有限复制、艺术衍生品等;
(五)鉴定、评估、咨询、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六) 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七)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地区范围内任何艺术品经营单位及其艺术品经营行为和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章 行业资质、经营主体
第四条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开放式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2人以上的艺术品经营专业人员;
(六)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合同管理、销售台账、账簿、艺术品原创或鉴定证明文件的档案,以及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 在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十)在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艺术品经营行业指画廊业、艺术品拍卖业、艺术品交易市场业、艺术品博览会业、艺术品电子商务业、艺术衍生品业、艺术设计策划业、艺术金融产业等。
第六条,经营主体主要为画廊、艺术品拍卖公司、艺术品经营公司、艺术衍生品或礼品公司、文化艺术策划公司、文化艺术(收藏品)市场、艺术品基金公司、艺术网站、美术馆、艺术馆、文物公司、古玩店、字画裱糊及镜框装帧店、艺术品经纪人等。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根据《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条 根据《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艺术品经营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须严格执行《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著作权法》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切实维护艺术品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共同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与艺术家或作品委托人合作时,应确认艺术家或作品委托人对该艺术品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和占有权,双方应将相关合作事项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例如: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作品价格、税款缴纳、艺术品经营单位(个人)抽成比例、价款转付方式、作品毁损与丢失的保险与责任、作品版权归属与转让、争议解决机制等。
第十六条 提供给消费者的艺术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服务承诺中的外观和质量标准。对无法保证原作真实性的作品,在经营时应该做出说明。
 
第五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将会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将会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第六章 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艺术品经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有偿、诚信原则。艺术品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使用威逼利诱、作假欺诈、恶意减价、恶意串通抬价或者压价、盗用政府机关或行业协会名义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及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在做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时,不得比较、贬低同类艺术品,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拍卖法》、《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录:
(一)《附件1:艺术品展示(销售)标准标签》(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监制)
(二)《附件2:艺术品原创(保真)标准证书》(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监制)
(三)《附件3:艺术品委托代理销售标准合同》(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监制)
(四)《附件4:艺术品委托代理拍卖标准合同》(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监制)
(五)《附件5:艺术品销售标准档案(未定)》
(六)《附件6:艺术品销售标准证明书(未定)》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由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经发布机构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对本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杭州市艺术品行业标准申报通过后的推广应用计划
一、先行试点
1、行业主管部门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本《标准》的提出和起草过程中给予了充分的支持、扶持、鼓励。
2、本标准申报通过后,将向杭州市地区范围内各艺术品经营单位公开发布;举行有关本标准的新闻发布会、讲座,召开由艺术品行业经营单位参加的本标准宣传推广会议。
3、协会秘书处将在协会网站、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上进行公布,并且邀请其他相关网站,如浙江省艺术品行业协会网站帮助发布,提高社会知晓度。
4、协会秘书处将把本标准及本标准附录所列各种规格文件文本印发成册,发给协会会员单位;全市范围内各艺术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5、本协会在推广应用时,以协会成员中部分画廊、艺术品机构,如协会的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先行试点。
6、在本标准先行试点过程中,对不够完善的部分进行修订,如效果明显则全面推广。
7、上级主管部门对先行试点的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管理监督。
8、邀请公众媒体对《标准》的发布和先行试点进行宣传。
 
二、实施措施
1、协会要求本协会内艺术品经营单位全体会员遵守本标准。
2、协会牵头,通过会议、媒体发布等形式,向杭州市地区范围内内各艺术品经营单位宣传推广和要求执行本标准。
3、协会牵头,设计制作和编辑印刷本标准及本标准附录所列各种规格文件文本,供艺术品经营单位实际使用。
4、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表现优异者予以奖励。
 
                                        杭州市艺术品行业协会
                                           201545